一、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二、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三、单位录用的职工,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手续。
四、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2005起,我市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分别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单位可提高至15%。
五、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六、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七、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一并记入《六安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职工个人帐户。
八、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报经六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方可暂缓交纳,每年度报批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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