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房屋过程中,如若双方在购房合约上明确约定交付房屋的具体日期尚未得以实现,那么这种情况并不构成欺诈行为,而是属于违反合约规定。在此种情境下,购房者有权向开发商发送书面形式的催告信函,并设定最后履行合同义务的预定时限,同时责令开发商在最短时间内履行相关合同承诺;当此类催促函件已发放超过3个月仍然无果,则购房者具备彻底了结此项合同的权力,而违约方也将承担并付出相匹配的违约代价,即依照合约规定负责支付相应比例的违约金。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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