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商业承兑背书人是没有追索权的,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一、商业汇票到期日前那些情形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商业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1、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二、如何行使银行承兑汇票追索权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另外,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三、持票人在什么条件下有权主张票据追索权
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主张票据追索权:
1、票据持票人与票据的出票人或背书人之间存在真实合法的票据关系。
2、持票人所持有的票据是合法有效的票据。
3、持票人在票据的付款期内向付款人行使了付款提示权即请求权,并取得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4、持票人主张票据追索权的时间未超过法定的除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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