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后,新入职单位可以直接将所有档案、劳动关系、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转移到新入职单位。如果没有新的接收单位,建议将文件存放在人才市场和其他可以存放文件的部门。《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条例》第18条规定,企业职工的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开除、辞退等,由职工所在单位转移到新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劳动部门。根据规定,在传送文件时应遵守以下规则:
(1)不得邮寄或派人以保密通信方式接收或发送给我。第二条转让档案必须按照统一规定的《企业员工档案转让通知书》登记盖章。第三条转让的物资不得分批扣押或者转让。(四)接收单位收到文件并核对无误后,应当在回执上签章,立即退回。逾期一个月仍未收回的,应当及时催告,防止损失。
被劳动教养、改造的职工档案仍由原单位保存。《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在传递档案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采用保密通信方式传送,不得采用专人邮寄、自行携带的方式传送。
(2)移交的档案必须按照《企业员工档案移交通知书》(见附件二)规定的事项进行登记、封存。
(3)移交的材料不得分批扣押或转移。(四)接收单位收到文件并核对无误后,应当在回执上签章,立即退回。逾期一个月仍未收回的,应当及时催告,防止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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