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建(技改)工程预决算审计验证资格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3-06-07 09:59:56 21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发文单位:浙江省审计厅

文号:[1996]浙审管第126号

发布日期:1996-10-5

执行日期:1996-10-5

各市、地、县(市、区)审计局,省级有关部门:

为了加强基建(技改)工程预决算审计验证业务管理,规范基建(技改)工程预决算审计验证工作,根据省审计厅、省计经委、省监察厅《关于加强对基建(技改)工程项目预(决)算审计监督的通知》(浙审管[1996]91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浙江省基建(技改)工程预决算审计验证资格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审计厅将在11月下旬组织一次评审,请各地认真按规定做好申报工作,申报材料请于11月20日前报省审计厅审计管理处,联系电话:7051655.

附件:

1.浙江省基建(技改)工程预决算审计验证资格认定工作暂行办法

2.社会审计机构办理基建(技改)工程预决算审计验证资格申请表

3.社会审计机构固定从业人员有关情况一览表

附件一:

浙江省基建(技改)工程预决算审计验证资格认定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基建(技改)工程预决算审计验证业务管理,规范基建(技改)工程预决算审计验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家、省有关基建(技改)工程预决算审计监督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审计机构(含会计、审计、工程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下同)从事基建(技改)工程预决算审计验证业务,必须取得基建(技改)工程预决算审计验证资格。未取得审计验证资格的社会审计机构不得从事基建(技改)工程预决算审计验证业务,其出具的审计验证报告一律无效。

第三条基建(技改)工程预决算审计验证工作由审计部门统一管理。省审计厅负责社会审计机构基建工程预决算审计验证资格的认定工作,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审计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社会审计机构从事基建(技改)工程预决算审计验证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从业人员8人以上,其中注册会计师或中级职称以上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中级职称以上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三)从事基建(技改)工程预决算审计验证业务一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有效,没有发生过严重的工作失误和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四)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

第五条社会审计机构申请基建(技改)工程预决算审计验证资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及《社会审计机构办理基建(技改)工程预决算审计验证资格申请表》;

(二)《社会审计机构固定从业人员情况一览表》(附技术职称证明材料);

(三)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近期的资产负债表,财务收支情况表;

(五)内部管理制度及二个基建(技改)工程预决算审计验证的案例材料;

(六)遵守职业道德,接受审计机关监督管理的保证书;

(七)管理机关出具的从事基建(技改)工程预决算审计验证业务质量和职业道德方面的证明。上述材料均一式三份。

第六条社会审计机构申请基建(技改)工程预决算审计验证资格证书,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社会审计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由管理机关签署意见后,报县(市、区)审计机关初审,市(地)审计机关审核后,再集中报省审计厅;省属社会审计机构由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直接报省审计厅。

(二)本省基建(技改)工程预决算审计验证评审的组织工作,经省审计厅批准,成立浙江省基建(技改)工程预决算审计验证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全省基建(技改)工程预决算审计验证资格的认定工作。评委会委员由省审计厅、省计经委、省监察厅及有关部门的人员担任。

(三)评委会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评审意见。

(四)省审计厅根据评委会评审意见,发文公布取得基建(技改)工程预决算审计验证资格的社会审计机构名单,并发给由省审计厅统一印制的《浙江省基建(技改)工程预决算审计验证资格证书》。

第七条社会审计机构办理基建(技改)工程预决算审计验证业务,必须遵守职业道德,保证执业质量。违反职业道德,发生质量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由省审计厅根据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第八条审计机关对社会审计机构办理基建(技改)工程预决算审计验证业务质量进行检查。审计机关检查结果与社会审计机构验证结果不一致时,以审计机关确认的结果为准。

第九条社会审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省审计厅收回其《浙江省基建(技改)工程预决算审计验证资格证书》:

(一)审计验证工作的内容和程序不符合要求,经指出后仍不予纠正的;

(二)受到有关部门停业整顿以上处分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建设单位委托,或提出不合理要求,使建设单位无法委托的;

(四)组织机构、人员组成发生变化,达不到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五)弄虚作假,骗取资格证书的;

(六)伪造、涂改、出租(借)、转让、出卖资格证书的。

第十条省审计厅对已取得基建(技改)工程预决算审计验证资格证书的社会审计机构实行年检制度。年检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省审计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

社会审计机构办理基建(技改)工程预决算审计验证资格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浙江省审计厅

填报说明

一、“固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审计、财政机关派出的人员、事务所事业编制内人员、劳动合同制人员和聘期在三个月以上的返聘离退休人员。

二、“在编人员”指非离休、退休人员。

三、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的有关数字均不应在本表内包括。

四、本表需填报一式三份。

表一:

申请单位全称

批准成立机关

批准成立时间

工商登记批准机关

批准时间

法定代表人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学历专业技术职务

是否离退休

固定从业人员总数共人

在编人员

人聘用人员人

注册会计(审计)师人

中级以上工程专业技术人员人

注册会计(审计)师人

中级以上工程专业技术人员人

表二:

单位

申请理由

盖章

年月日

县(市、区)审计机关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市、地审计机关意见

盖章

年月日

省审计厅资格评委会意见

盖章

年月日

浙江省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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