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浙江省审计厅
文号:[1996]浙审法第97号
发布日期:1996-9-5
执行日期:1996-9-5
省厅各处、室、所:
为了加强管理,促使审计人员更好地履行法定职责,现将《浙江省审计厅审计执法责任及追究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该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请注意及时反映和研究执行中的问题。
附件一、浙江省审计厅审计执法责任及追究试行办法
附件二、审计执法责任登记卡
一九九六年九月五日
附件一、
浙江省审计厅审计执法责任及追究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管理,促使审计人员更好地履行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结合省审计厅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任务,应当遵守《审计法》和审计人员守则,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三条审计组应当按照已经审定的审计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审计。如有必要对审计方案作重要改变以及采取其他较大审计举措时,必须报经分管厅领导批准。
第四条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应根据取得的书证、物证及其他有关证据资料填制审计记录单。审计记录单按一事一单要求填制后,交主审人员审核(无主审人员的由审计组长审核)。审计人员应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主审人员对审计人员提交的审计记录、证据资料和审计记录单进行审核后填制审计签证单,并交审计组长审核。主审人员对其审核及填制的审计签证单承担责任。
第六条审计组长主持召开审计组会议,对审计签证单记载的事项进行确认后,汇总编号交被审计单位签证。对于被审计单位否定或持保留意见的审计事项,审计组长应组织进一步查证核实,并将核实结果附注于审计签证单。审计组长对审计组会议及其审核结果承担责任。
第七条凡是审计组会议确认的违法违纪事项,都应在审计报告中如实反映。
被主审人员和审计组会议否定的有关审计事项的审计记录单及其有关取证资料应作副卷保存。不得销毁。
审计组长对上述两款规定的执行负责。
第八条处室负责人对审计组提出的审计报告及审计项目有关资料进行审核,主持草拟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并对其审计报告审核结果负责。
第九条分管厅领导审阅审计报告,审定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并对其审定负责。
第十条实行审计项目审理复核制度。凡需要审理复核的审计项目,均应按规定的审理复核程序和要求办理。审理复核人员对其提出的复核意见书负责。
第十一条实行审计会议制度,凡应由审计会议审议的审计项目都必须按审计会议决议草拟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由主持审计会议的审计机关领导签发,并对其负责。审计会议纪要经主持审计会议的领导签字后,归审计项目档案。
第十二条实行审计执法责任登记制度。审计执法责任登记卡从审计项目开始实施至审计决定发出实行跟踪登记,每个环节发现差错,均应记录在案,以便分清责任。其结果作为考核干部的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实行审计执法检查制度。省审计厅应定期、不定期地组织对审计项目执法情况及审计质量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年终对有关部门和审计人员的考核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实行审计巡查制度。省审计厅定期、不定期派出巡查人员向被审计单位了解审计人员的审计执法、守纪和廉洁自律方面的情况,认真听取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巡查人员要将巡查结果如实向领导汇报,发现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实行审计执法举报制度。凡经举报并查实审计人员在审计中有违法违纪问题,均应按照问题性质,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公职处分:
(一)不认真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重大错弊的;
(二)徇私舞弊,隐瞒不报被审计单位违法违纪事项的;
(三)滥用职权,擅自决定对审计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不予处理,并销毁有关审计证据材料的;
(四)以审谋私,贪赃枉法的。
第十七条审计人员在审计执法中严重违法,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与上级机关的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机关的规定为准。
附件二、
审计执法责任登记卡
审计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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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底稿或│发现差错内容│审核人│审核│差错责┃
┃文书名称│││时间│任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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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记录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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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签证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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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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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复核││││┃
┃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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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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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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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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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处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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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后环节人员发现前环节人员制作的审计工作底稿或文书有差错时,填列本卡。厅领导审定的审计文书有差错,由厅长办公会议指定专人填列。
2、审计项目程序执行完毕,本卡交至厅人教处保存。
浙江省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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