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立案条件是什么
时间:2023-03-09 11:12:21 18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公然进行人身伤害。表现在授意、指使殴打会、统计人员。

(2)滥用职权,侵犯会计、统计人员的合法权益。表现在调离岗位、扣发工资、降低待遇等。

(3)利用合法手段,达到打击报复之非法目的。表现在借改革、优化组合之名排除异己。

(4)利用群众对局部利益及眼前利益的期望心理,煽动群众围攻或孤立会计、统计人员。

一、打击报复统计人员罪报复陷害罪的区别是什么?

1、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后者则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对象是依法履行职责、违反相关法律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后者则为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

3、行为既可以利用职权实施,又可以不利用职权实施,后者则必须要求滥用职权进行报复。尽管如此,有时候会计人员统计人员对其行为进行违反的同时又在公共场合如会议提出了批评甚或对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提出了控告,而行为人如滥用职权报复且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时,则同时触犯犯罪行为与报复陷害罪,此时,应按照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即后者处罚。

二、诈骗立案为什么不抓人

诈骗立案了,但是不抓人的原因可能是诈骗数额较低,未达到拘留或者逮捕的条件

因为立案是根据初步证据,如果有线索就可以进行立案侦查,但是逮捕的条件必须是经过公安机关的侦查,案件的证据确凿,足以达到拘留或逮捕条件才能批捕进行抓人的。

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的主要形式包括:

1、借熟人关系进行诈骗,此类骗子往往是冒名顶替或以老乡、朋友的身份进行诈骗的。而受害人往往碍于面子或出于“热心肠”,上当受骗

2、中介,借中介为名进行诈骗,当前,此类诈骗案件有上升的趋势。而此类骗子就是利用同学急于找到好的兼职、家教的心理,以招工点、兼职家教介绍所等名义进行诈骗或利用同学们作为其兼职劳动力,从中大捞一把。

3、特殊身份,此类骗子多以“能人”的名义进行诈骗,如谎称自己是导演、公安人员、气功大师、医生等,对找工作等难办的事表示“完全有能力”解决。这类诈骗手段较为单一,较易识破。

4、帮助,以遇到某种祸害急需别人帮助进行诈骗,从近几年来看此类骗子多以走失的或财物丢失的学生、灾区群众、落难者等名义进行诈骗。事实上,这种诈骗手段大都比较原始,大家稍加思考就能识破。

5、小利,以小利益取信,进行诈骗为实,此类骗子极为狡猾,采取“欲擒故纵”的方法,先以曾许诺的利益予以兑现,让你感到此人所做的事可信,待取得你的信任后,就狠狠地敲你一把,让你在绝对信任和不知不觉中蒙受重大的损失,此类诈骗计划周密、发现不易,危害性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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