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性质不同
假释,指的是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因其在服刑期间表现好,确有悔罪表现,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制度。
缓刑则指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规定一定考验期,暂缓执行刑罚;若考验期内遵守规定,刑罚便不再执行的制度。
假释和缓刑虽然都是刑罚的一种具体执行方式,并规定有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给予一定的考验期,以犯罪分子在考验期限内发生法定情形为撤销条件,但是,假释是基于刑罚裁量而产生的制度,而缓刑则隶属于刑罚执行制度。
2、适用对象不同
假释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缓刑则适用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3、适用依据不同
假释在犯罪分子执行一定刑期内,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方可适用。若犯罪分子犯罪情节轻微,悔罪态度良好,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缓刑便可得到适用。
4、做出决定的时间不同
假释是在服刑期间,人民法院根据移送的材料据以作出。而缓刑是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时同时作出的。
5、考验期间要求遵守的规定不同
假释的要求要严于缓刑,双方大致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机关的监督;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并遵守会客、限制进入特定场所等规定;经监督机关批准,方可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迁居。
6、适用结果不同
假释必须执行原判决刑期的一部分后,若犯罪分子符合假释条件,才能有条件地不执行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并将剩余刑期作为考验期。在考验期限内,如果不再犯新罪,且未被发现漏罪,也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考察机关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则剩余刑期不再执行。
而缓刑是在未执行原判决刑罚之前,在考验期间内,若不再犯新罪,且未被发现漏罪,也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考察机关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便不执行原判决的全部刑期。在考验期内,犯罪分子若犯新罪,或被发现漏罪,或违反有关监督管理规定,则撤销假释或缓刑。
一、缓刑和假释的适用条件
缓刑条件:
1、缓刑只能适用于用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的犯罪人,被判处三年以下徒刑,是指宣告刑而非法定刑,因判处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的不适用缓刑,因为其本身未被剥夺人身自由,被判处数罪的,只要总和刑期在三年以下徒刑或者拘役,也可以适用缓刑。
2、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具体表现为:犯罪后悔恨自己的犯罪行为,积极进行退赃退赔,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处理,真诚向被害人道歉,在监管期间遵守监管法律法规等。
3、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因为累犯在执行刑罚之后无视受到刑法的痛苦体验而再次犯罪,表明其反人类、反社会性、再犯可能性较大,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行为人再次作案,危害社会的可能性较大。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因为其本身罪行较重,主观恶性较大,适用缓刑可能对其没有威慑力,其依然可能再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
假释条件: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二、假释的考验期
犯罪分子的假释考验期限因原判刑罚及执行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根据刑法第83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释的考验期为原判刑罚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即宣告假释时原判刑罚的剩余时期。刑法对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则作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释的考验期限为10年。
根据刑法第83条第2款的规定,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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