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能证明收养人身份的身份证或户口薄;
(二)已获得护照、通行证的应提交护照、通行证,已出境的应提交护照、通行证的复印件;
(三)申请人或关系人在境外居住的应提供有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的境外身份证、居住证、护照或驾驶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四)须在公证书中使用“又名”、“外文名”的,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五)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除委托代理人提交委托书,其他代理人应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外,都须提交他们的身份证明;
(六)前来本处作证的证明人,应携带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七)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含在读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或就读语言申办公证者,须提供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其申办有关公证的证明(在读生须提供在读学校证明),申请人如无工作单位,可由其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证明。
办理收养公证所需材料有哪些
收养人需要提供的材料有:
1、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
2、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证件和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居委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和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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