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欠款超过时效起诉被驳回
8月28日,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了原告刘某与被告吉水县工业经济委员会返还垫付款纠纷案,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垫付款9000余元的诉讼请求。
1995年,刘某在担任吉水县螺田煤矿厂下属企业吉水县保健凉席厂法定代表人期间,为该厂购买原材料垫付了3万余元现金,后厂里归还其2.3万元,尚欠9000余元货款未还。当年9月,该厂停产,刘某随后离开了凉席厂。2004年11月,螺田煤矿厂实行产权改制,但未将凉席厂纳入改制,后螺田煤矿厂被整体拍卖。原告一直未对凉席厂申请资产清算,亦未主张过债权。直至今年1月,刘某要求县工经委对凉席厂进行理账,并要求县工经委给付垫付款,遭到拒绝。为此,刘某以工经委系原螺田煤矿厂的主管部门兼资产接管单位为由,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刘某为凉席厂垫付货款已逾10年,凉席厂也停产多年,其开办单位吉水县螺田煤矿厂于2004年11月被整体拍卖,至2007年以前原告一直未主张过债权,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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