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龙企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美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白桦、马昊,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富源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卫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伟,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曹余辉,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作经营合同争议仲裁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作出了[2002]深国仲结字第38号裁决。申请人向我院提出撤销该裁决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申请撤销上述仲裁裁决的理由是,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具体表现为,仲裁庭依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深圳港龙酒店有限公司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进行受理和裁决。但是,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庭还对申请人与合作经营企业深圳港龙酒店有限公司签订的《股东承包合同》和《补充承包协议》进行了裁决。而深圳港龙酒店有限公司没有参加仲裁。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申请撤销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一、《股东承包合同》和《补充承包协议》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深圳港龙酒店有限公司合同》的从合同,受其仲裁条款的约束。二、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已过申请撤销的时效。仲裁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仲裁委在2002年5月10日就向申请人邮寄裁决书,而申请人在2003年3月15日才提出撤销申请,过了申请撤销的时效。
本院查明,申请人于2003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上述仲裁裁决。仲裁裁决在2002年5月10日作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于当日以特快专递向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送达仲裁裁决书。其中申请人的受送达人为其仲裁程序中的代理人,送达地址在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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