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买卖合同标的物自交付时起所有权转移,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应当以房地产部门出具的房屋所有权证为准。因此,合同中对交付履行标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交付时间应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时间。因此,房屋虽已竣工并通过竣工验收,但房屋所有权证未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构成迟延交付的,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1)开发商经催交后在合理期限内交付的,买受人不能要求解除合同,但可以要求开发商按延误天数支付违约金。(2)如果开发商迟延交房,经催交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但给出迟延原因的,在这种情况下,购房人无需解除购房合同。虽然不是因为不可抗力或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但在买方可承受的范围内。比如开发商的资金问题导致停工一段时间,这段时间已经恢复。购房者可以选择等待,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金。(3)开发商逾期交付,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履行,又不提出合理理由或者盲目回避的,买受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自己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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