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2023-06-07 11:03:12 9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上海市财政局、规划局等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规划局

发布日期:2005-5-31

执行日期:2005-5-31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房地局、规划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可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

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为可以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

(一)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二)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

(三)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

上述标准自2005年6月1日起执行。以后由市政府每半年公布一次。

二、关于税收征收中对普通住房的审理要求

(一)各区县财税部门、房地产和规划管理部门要根据国税发[2005]89号文的有关要求,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信息共享,共同做好房地产税收征管工作。

(二)各区县财税部门应会同房地产、规划管理部门,利用各类信息做好审理工作,经核对无误后,办理有关涉税事项。

(三)对房产转让合同中的成交价格存有疑义的,各区县财税部门可与房地产管理部门联系,必要时可提请有关中介机构评估。

三、关于个人住房交易的有关税收政策

(一)个人出售住房应缴纳的营业税按国税发[2005]89号文第三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1.200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应全额征收营业税

2.200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符合本市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对外销售,应持该住房的坐落、容积率、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证明材料及地方税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

3.200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不能提供属于普通住房的证明材料或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按非普通住房的有关营业税政策即按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二)凡在2005年6月1日后购买非普通住房的,按3%税率征收契税。

凡个人在2005年5月31日前购买商品住房已取得发票尚未缴纳契税的,仍可按3%税率减半征收,但必须在2005年7月31日前缴清。

四、关于售后公房和农民安置房首次转让的优惠政策

本市城镇居民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售后公房,首次转让时仍按原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对本市农村按三个集中原则分配给农民居住的房屋,首次转让时比照售后公房处理。

五、关于房屋购买时间的确定

(一)凡在2005年5月31日前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以购房人取得的产权证或房屋交接书上记载的时间按孰先原则确定。

(二)凡在2005年5月31日前购买存量商品住房的,以购房人取得的产权证上记载的时间确定。

(三)凡在2005年6月1日后购买商品住房的,以购房人取得的产权证或契税清算后取得的完税凭证上记载的时间确定。

六、关于实行房地产税收征收一条龙管理

为加强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切实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各区县财税部门要以财税联合办公,统一计税依据,健全征管网络,提高服务质量为工作目标,整合管理资源,创新管理方式。自2005年6月1日起,本市对所有的房地产交易税收征收实行一条龙管理,对受理房产权属交易涉及的各类税收的征收和代开发票窗口进行整合,减少环节,方便纳税人,实现从申报纳税到征收开票的全过程服务。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与各区县财税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要大力支持房地产交易税收征收实行一条龙管理,确保办公场地的落实。各区县财税部门要明确职责,加强管理与协调,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理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进一步做好房地产税收征管工作。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00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上海市财政局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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