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和《商品房出售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部门】上海市税务局查看
【发文字号】沪税地[1994]36号
【颁布时间】1994-08-04
【实施时间】1994-08-04
【效力属性】有效
【正文】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和《商品房出售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最近,有的房产经营公司和购房户反映,按市房管部门规定,商品房预售时,应由出售方与购买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待竣工交付使用时,再正式签订《商品房出售合同》,两份合同除实测房屋建筑面积有变化外,其余条款均相似。因此,预售合同按购销合同计算贴花后,再对出售合同全额贴花税负过重。现经研究,作如下规定:
鉴于《商品房预售合同》和《商品房出售合同》(以下简称预售合同、出售合同)是按市房管部门规定在一次购(销)房中,分二次签约的同属一项买卖的合同,且市房管部门又行使对商品房出售过程中的管理职能,因此,在预售合同按购销合同计算贴花后,对其相关的出售合同可对比前已贴花的预售合同的购销金额,就其增加的部分贴花。
本通知的规定,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全文47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