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失票人的公示催告后,人民法院应当立即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受理,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布公告,督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在公示催告期间,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天,公示催告期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15天。举例来说:甲公司首先向出票行办理了一张丢失的汇票挂失止付,并在三天内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公示催告。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通知甲公司受理,并通知出票行停止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五条、第四百四十九条。
申请公示催告程序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主体必须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即票据被盗、遗失、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2、公示催告程序必须由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3、申请的原因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且利害关系人处于不明状态,对其他事项申请公示催告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4、申请方式,须由申请人书面申请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主要内容,申请公示催告的理由和票据丢失的事实。
5、公示催告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须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在公示催告期间要求撤回的法院可以迳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我们可以了解到根据规定行政机关催告书送达10内仍然不执行的话是可以去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上是有相关的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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