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如何规定孩子的探视权
时间:2023-10-12 04:22:13 18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法律如何规定孩子的探视权

孩子探视权具有如下规定:探视权由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享有,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申请探视权强制执行需要什么材料

申请探视权强制执行需要以下材料:

1.强制执行申请书一份。申请执行人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在强制执行申请书上签名或捺手印。强制执行申请书不得使用圆珠笔书写,不得使用复印件。

2.证明申请执行人主体资格的材料一份,受委托代为申请强制执行的,一并提供委托代理资料。申请人申请执行非法院法律文书的,还应提供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一份。

3.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协议书

4.能够证实对方拒绝探视的其他证据材料。

三、什么情况下探望权会被取消

1.探望权人患有重大或传染性疾病及精神病,影响孩子的健康;

2.探望权人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

3.探望权人道德败坏、通奸、姘居、卖淫、嫖娼、吸毒、赌博,对子女身心健康会造成不利影响;

4.探望权人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

5.探望权人有借机藏匿子女的企图或行为;

6.探望权人多次采取非协议或非法院判决的时间和方式滥用探望权;

7.与父或母生活在一起的再婚配偶及其他的家庭成员虐待或歧视子女;

8.探望权人探望子女后,恶意地不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时间将孩子送回直接抚养方;

9.其他严重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n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n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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