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探视权:法律如何规定?
时间:2023-09-13 22:40:09 21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他们的探望权利。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包括:探望一方对子女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探望一方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的、探望一方有严重的健康障碍,威胁子女健康的、探望一方存在严重品质缺陷直接威胁到子女健康或者安全的。

如果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他们的探望权利。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是:(1)探望一方对子女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2)探望一方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的。(3)探望一方有严重的健康障碍,威胁子女健康的。(4)探望一方存在严重品质缺陷直接威胁到子女健康或者安全的。

探 望 权 中 止 规 定 : 哪 些 情 形 可 以 中 止 ?

探望权中止规定:哪些情形可以中止?

探望权是指在离婚后,非婚生父或母、生父或母与生后母亲或父亲之间,对非婚生子女或者生后子女进行探望的权利。然而,在某些情况下,探望权可能会受到中止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规定,探望权可以中止的情形包括:

1. 子女患有严重疾病;

2. 子女失踪;

3. 子女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

4. 父母一方或者双方有特殊原因;

5. 其他影响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规定,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权。

总之,在离婚后,非婚生父或母、生父或母与生后母亲或父亲之间,享有探望权。但是,在子女患有严重疾病、失踪、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父母一方或者双方有特殊原因或其他影响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下,探望权可以中止。中止后,当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权。

探望权中止规定包括:子女患有严重疾病、子女失踪、子女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父母一方或者双方有特殊原因、其他影响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中止后,当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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