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孩子探视权的规定如下: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一般而言,探视权属法定的权利,属于身份权的范畴,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是不能剥夺的权利。
离婚后孩子探视权中止的情况应怎样处理
这个主要的依附对象,通常但并不绝对是孩子的母亲,也可能是孩子的父亲。在幼儿时期,与主要的依附对象之间的分离,会引起婴幼儿的紧张,有些专家认为,这种分离是危险的,应尽可能地避免。在该时期,非居住父母对子女的留宿探望应尽量少,只有在有其他更重要的情况时才可以采用留宿探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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