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父亲如何探视孩子?
时间:2023-07-05 20:03:07 34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双方在离婚时就孩子的探望问题进行了协商,并详细安排了探望方法和时间。访问的内容不仅包括会议,如直接会议,短期共同生活,还包括交流,如交换信件、电话、礼物、交换照片等。对于探视权的行使时间、方式和地点,法官应从探视权的立法初衷和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的立法初衷出发,尽量主持双方的调解,父母双方就探视权达成协议。

可以让男方自愿放弃探视孩子么?

不可以,父母在离婚后对子女有探视权,是身份权属,放弃探视权协议无效。

依据《民法典》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之规定,离婚父母双方对孩子的亲属权利不因婚姻关系的终结而消亡,离婚后未抚养孩子一方仍然有探望孩子的权利,且这种权利不能被非法剥夺。

离婚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系与人身有紧密联系的权利,属亲属权,是一种身份权利,阮某和成某协议约定放弃探视权,其实无效条款,关于探视权的如何行使,协议关于探望权的条款应受民法典调整,该放弃探望权的协议条款因属无效。

离婚探视权的行使

子女探视权行使是指离婚后,间接扶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对探视的方式、时间安排一般由父母在离婚时协议。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双方在离婚时应对子女的探望问题进行协商,对探望方法、时间进行具体、细致的安排。

离婚时双方对子女探望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一并判决。一般在不影响子女的学习、严重改变子女生活规律的前提下,确定一段时间内,间接扶养方可与子女单独交流。

如果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离婚判决没有涉及子女探望权的,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间接扶养方在行使探望权时,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或者是采取各种手段,阻碍另一方实现探望权,那么有探望权的一方可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实现自己的探望权。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对有协助义务的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在婚姻关系结束的时候,有可能对于有孩子的家庭会涉及到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夫妻双方私自签了一个放弃探视孩子的协议的话是无效的。在法律中规定的是探视权,是对方的一个基本权利,这个一般来说是没有办法通过双方资质签订协议,导致探视权无效的,如果要想探视权无效,那么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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