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刷卡就医
持身份证、社保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手续。出院时,医疗费用在医疗机构即时结算,个人缴纳个人应负担部分。
2、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未刷卡就医
参保居民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因客观原因造成未刷卡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支付,出院后60日内,持身份证、社保卡、住院费用发票、费用汇总清单、住院病历等资料到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核手续,政策范围内的费用按同级定点医疗的待遇标准报销,将符合规定的医疗费通过社保卡支付给参保居民。
3、参保地(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参保居民因急诊、急救就近在本市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
(1)在住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2)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支付,出院后60日内,持身份证、社保卡、住院费用发票、费用汇总清单、住院病历等资料到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核手续;
(3)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对政策范围内的费用按本市三级定点医疗的待遇标准报销,将符合规定的医疗费通过社保卡支付给参保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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