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保证人,若您遭到诉求后选择不出席庭审现场,我们并不主张这种做法。
因为不出席可能会促使法庭在保证人暂未到场的环境下展开审判与裁决,这将直接影响到保证人的权益。
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法院将根据原告所提供的各项证据以及发表的申述展开裁定。
假如保证人未能亲身到达庭审现场进行答辩与提供相关证明,那么很有可能被视作自动放弃了自身的诉讼权力,从而无法在此过程中为自己进行充分且有力的辩护。
因此,我们强烈建议保证人务必准时出席庭审,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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