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庭当事人在担保人不去行吗
1.在法院开庭审理债权债务纠纷案件时,如果债务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那么保证人在某种程度上即成为了案件的相关人员。
2.对于这类人员,法院在必要时会要求其出庭作证,以协助法院查清案件事实。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保证人在所有情况下都必须亲自出庭。
3.如果保证人因某些客观原因无法亲自出庭,经过人民法院的许可,保证人可以通过提交书面证言、利用视听传输技术或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1)健康原因;
(2)路途遥远或交通不便;
(3)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4)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情况。
因此,开庭当事人在担保人因客观原因无法亲自出庭的情况下,并不一定要求担保人必须到场。
二、保证人作证的必要性
1.保证人作为债权债务关系中的第三方,其证言对于法院查清案件事实具有重要的作用。
2.保证人通常对债务人的还款能力、债务的真实性以及债务履行的情况有所了解,其证言可以为法院提供关于债务纠纷的直接证据。
3.保证人的证言还可以用于核实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为法院作出公正的判决提供重要依据。
因此,在法院审理债权债务纠纷案件时,如果债务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那么保证人的作证义务是不可或缺的。
三、法律规定出庭作证情形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这一规定适用于所有涉及民事诉讼的案件,包括债权债务纠纷案件。
2.对于保证人而言,如果其作为案件的相关人员,知道案件的情况,那么在法院通知其出庭作证时,应当履行作证义务。
3.《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可以不出庭作证的情形。这些情形包括因健康原因、路途遥远、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以及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情况。
综上所述,法院开庭审理债权债务纠纷案件时,保证人作为案件的相关人员,在必要时需要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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