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古树名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认定:
(1)一级古树、名木由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组织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成立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报省人民政府认定后公布;
(2)二级古树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组织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成立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认定后公布;
(3)三级古树由县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组织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成立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报县级人民政府认定后公布。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古树名木的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提出。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重新组织鉴定。
2、古树按照下列标准分级:
(1)树龄500年以上的古树为一级;
(2)树龄300年以上不满500年的古树为二级;
(3)树龄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古树为三级。
任何人都不得实施砍伐、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行为,否则不仅会被责令将砍伐的古树、名木没收,并且还有可能会根据古树、名木的价值,砍伐行为造成的影响等,责令砍伐者缴纳罚款。除了砍伐,擅自移植之外,也不得实施向大树灌注有毒有害物质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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