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砍伐古树名木处罚是哪些?
1、砍伐古树名木处罚
《古树名木大树保护条例》
第四十七条砍伐大树的,没收砍伐的大树,并处以每株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2、擅自移植大树的,没收移植的大树,并处以每株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剥皮,掘根,向大树灌注有毒有害物质的,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刻划、钉钉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4、名木,是指依法认定的稀有、珍贵树木和具有历史、文化价值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大树,是指古树名木之外,胸径100厘米以上的树木。
二、古树名木怎么认定?
1、古树名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认定:
(1)一级古树、名木由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组织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成立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报省人民政府认定后公布;
(2)二级古树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组织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成立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认定后公布;
(3)三级古树由县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组织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成立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报县级人民政府认定后公布。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古树名木的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提出。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重新组织鉴定。
2、古树按照下列标准分级:
(1)树龄500年以上的古树为一级;
(2)树龄300年以上不满500年的古树为二级;
(3)树龄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古树为三级。
任何人都不得实施砍伐、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行为,否则不仅会被责令将砍伐的古树、名木没收,并且还有可能会根据古树、名木的价值,砍伐行为造成的影响等,责令砍伐者缴纳罚款。除了砍伐,擅自移植之外,也不得实施向大树灌注有毒有害物质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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