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树名木鉴定标准:
1、树龄五百年以上的树木为一级古树,实行一级保护;
2、树龄三百年以上不满五百年的树木为二级古树,实行二级保护;
3、树龄一百年以上不满三百年的树木为三级古树,实行三级保护。
名木不受树龄限制,实行一级保护:
1、国家领袖人物、国内外著名政治人物、历史文化名人所植的树木;
2、分布在名胜古迹、历史园林、宗教场所、名人故居等,与著名历史文化名人或者重大历史事件有关的树木;
3、列入世界自然遗产或者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内涵的标志性树木;
4、树木分类中作为模式标本来源的具有重要科学价值的树木;
5、其他具有重要历史、文化、观赏和科学价值或者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砍伐古树名木处罚是什么?
1、砍伐古树名木处罚
《古树名木大树保护条例》
第四十七条砍伐大树的,没收砍伐的大树,并处以每株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2、擅自移植大树的,没收移植的大树,并处以每株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剥皮,掘根,向大树灌注有毒有害物质的,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刻划、钉钉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4、名木,是指依法认定的稀有、珍贵树木和具有历史、文化价值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大树,是指古树名木之外,胸径100厘米以上的树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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