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先对鉴定人是否具有鉴定资格进行审查。
对他们是否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是否具备参加鉴定的资格(参加法医鉴定的法医具备专医从业资格其鉴定机构是否合法并具备相关鉴定资质),对鉴定所依据的鉴定材料是否真实、客观、完整、全面,进行审查。对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进行审查。对鉴定过程度和鉴定评述的理论依据进行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内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11条“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的规定,要求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充分行使对司法鉴定结论的质证权,发现鉴定结论的瑕疵。
二、亦可主动收集鉴定中其他问题,以充分的事实证据,让法官认识到重新鉴定的必要性,从而批准进行重新鉴定。
司法鉴定在案件审理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有时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判决结果。原来对有异议的司法鉴定进行处理只能在原案件中由法院对司法鉴定人进行询问,提起行政诉讼就是使司法鉴定是否为虚假鉴定成为一个独立的案件进行审理,更有利于查明真相。《全国人大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13条规定:“司法鉴定人员故意做虚假鉴定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查处”。据此,向北京市司法局投诉司法鉴定中心,要求依法撤销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书,并追究虚假鉴定的违法责任.对司法局做出的答复不服时,向当地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认为该司法局收到投诉后履行了鉴定机构管理的监管职能,维持该司法局做出的答复,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司法局作出的答复并判决该司法局履行查处司法鉴定中心虚假鉴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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