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企业宣告破产的条件.
[案情]A公司为全民所有制企业,该公司剧的初期全部资产只有200万元.公司成立后,由于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其经营管理人缺乏经验,致使决策失误,管理混乱,生意日益萧条,到1990年2月公司即负债90万元,1993年负债已达到320万元.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A公司于1994年1月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认为其上级主管部门负有连带清偿责任,不予宣告破产而建议整顿.
[问题]1.A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是否负有通清偿责任
2.人民法院不予宣告破产而建议整顿是否合法
[答案与分析]A公司既然为全民所有制企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独立核算,自主经营,以其所拥有的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其上级主管部门虽然是主管单位,但对其债务不负连带清偿责任,法院认为A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负有连带清偿债务的责任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我国《破产法》关于企业破产宣告的规定中指明: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见《破产法》第3条)所以宣告企业破产的原因和条件是因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下列情形除外:
(1)公用企业以及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
(2)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清偿债务的.本案A公司由于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同时又不具备以上的情形,它经其主管部门同意申请破产是完全合法的,人民法院不予宣告破产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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