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估与保险公估人
时间:2023-06-27 11:24:36 29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保险公估是指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检、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

保险公估人指为保险当事人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估损、赔款理算并予以证明的受委托人。他以独立的第三方身份对委托的事务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为保险当事人提供服务,但不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保险公估人的佣金由委托人支付。

一、保险合同三要素是什么

(一)合同当事人

1、保险人保险人也称承保人,是指经营保险业务,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收取保费,组织保险基金,并在保险事故发生或者保险合同届满后,对被保险人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公司。保险人具有以下特征:(1)保险人仅指从事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其资格的取得只能是符合法律的严格规定;(2)保险人有权收取保险费;(3)保险人有履行承担保险责任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2、投保人投保人也称要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要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二)合同关系人

1、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俗称保户,是指受保险合同保障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被保险人具有以下特征:(1)被保险人是保险事故发生时遭受损失的人。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是其生命或健康因危险事故的发生而遭受直接损失的人;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必须是财产的所有人或其它权利人;(2)被保险人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3)被保险人的资格一般不受限制,被保险人可以是投保人自己,也可以是投保人以外的第三人;被保险人也可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在人身保险中,只有父母才可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2、受益人受益人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有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第三人都可以成为受益人。受益人具有以下特征:(1)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2)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3)受益人的资格一般没有资格限制,受益人无需受民事行为能力或保险利益的限制;但是若投保者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人投保人身保险时,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三)合同辅助人

1、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即保险人的代理人,指依保险代理合同或授权书向保险人收取报酬、并在规定范围内,以保险人名义独立经营保险业务的人。保险代理是一种特殊的代理制度,表现在:

(1)保险代理人与保险人在法律上视为一人;

(2)保险代理人所知道的事情,都假定为保险人所知的;

(3)保险代理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保险代理人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但须经国家主管机关核准具有代理人资格。

2、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合同提供中介服务,收取劳务报酬的人。

3、保险公估人保险公估人是指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之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单位。

二、投保人如对上述清单无争议即签字生效,作为保险公司理赔的依据。如果有争议则可以拒绝签字。在投保人对定损清单没有争议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修复车辆,并按以下程序进行理赔。

1、投保人将修理厂的发票,明细清单,定损单,行驶证,保险合同交给保险公司。

2、与保险公司达成协议之后,保险公司应在十日内支付保险赔偿金。如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应在两个月内按可鉴定的最低额先行赔付。

3、领取理赔通知单,领取保险金。

4、如果保险公司在两个月内拒绝出个理赔通知单,并在两个月内不予赔偿,投保人也可以向保险公司所在地或车辆注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5、保险公司在收到投保人的有关保险事故的证据材料后,应当向投保人出具证据清单并签字盖章。

6、保险公司出具拒绝理赔通知书。

7、投保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所在地或车辆注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对保险公司承办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损失后进行赔偿情况的监督检查。稽核的主要内容:①检查理赔档案是否齐全完备。有无出险通知单,被保险人事故报告损失清单、查勘报告、出验证明、现场照片、保单抄件、赔款计算书等。②检查定案估损是否准确,责任确定是否符合条款规定。③赔款计算情况是否正确合规。④审批手续是否齐全。⑤检查拒赔案件的拒赔理由是否充分,有无该赔不赔的现象。⑥检查有否以赔谋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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