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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公司执业范围

2020-02-04 390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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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保险标的承保前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 2)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及理算 3)提供防灾防损、代位追偿、残值处理服务 4)保险公估相关的咨询业务 5)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法律依据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十六条保险公估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或者合伙人符合本规定要求,且出资资金自有、真实、合法,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各种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 (二)根据业务发展规划,具备日常经营和风险承担所必需的营运资金,全国性机构营运资金为200万元以上,区域性机构营运资金为100万元以上; (三)营运资金的托管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四)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不超出本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范围; (五)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符合有关规定; (六)企业名称符合本规定要求; (七)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条件; (八)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商业模式科学合理可行; (九)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十)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业务、财务信息管理系统;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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