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估人指的是什么
时间:2023-08-08 22:33:49 17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保险公估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受保险公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委托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估损以及赔款的理算,并向委托人收取酬金的公司。公估人的主要职能是按照委托人的委托要求,对保险标的进行检验、鉴定和理算,并出具保险公估报告,其地位超然,不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使保险赔付趋于公平、合理,有利于调停保险当事人之间关于保险理赔方面的矛盾。

保险公估人在保险市场上的作用具有不可替代性,它以其鲜明的个性与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一起构成了保险中介市场的三驾马车,共同推动着保险市场的发展。保险公估人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险理赔是保险经营的重要环节。在保险业发展初期,对保险标的检验、定损等工作往往由保险公司自己进行。随着业务的发展,这种保险公司“全程包办”方式的局限性日益暴露:保险公司理赔人员的专业局限性越来越难以适应复杂的情况。保险公司从经营成本考虑,不可能配备众多的、门类齐全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而保险公估人能协助保险公司解决理赔领域的一些专业性、技术性较强诸如经济、金融、保险、财会、法律及工程技术等领域方面的问题,从而促进保险运作在理赔领域良好地进行。

2.保险公司既是承保人又是理赔人,直接负责对保险标的进行检验和定损,做出的结论难以令被保险人信服。保险合同的首要原则是最大诚信原则,由于保险合同订立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在承保和理赔阶段,以及在危险防范和控制方面,都存在违背这一原则的可能。而地位超然、专门从事保险标的查勘、鉴定、估损的保险公估人作为中介人,往往以“裁判员”的身份出现,独立于保险双方之外,在从事保险公估业务过程中始终本着“独立、公正”原则,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是等距离关系,而不像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易受主观利益的驱动,能使保险赔付更趋于公平合理,可以有效缓和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理赔领域的矛盾。“诉讼不如仲裁,仲裁不如调解,而调解又不如预先防止发生法律纠纷,这几乎是不言而喻的。”

3.保险公估人代替保险公司独立承担保险理赔领域的工作,从而实现了保险理赔工作的专业化分工。这种分工一方面有利于保险理赔技术的不断升级和横向交流,并能促进保险公估业整体执业水平的提高,从而促进整个保险行业的发展;另一方面,由于规模效应以及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减少,必然会大大降低保险理赔费用从而降低保险成本,从而最终提高整个社会的福利

专业定义:保险公估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受保险公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委托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估损以及赔款的理算,并向委托人收取酬金的公司。公估人的主要职能是按照委托人的委托要求,对保险标的进行检验、鉴定和理算,并出具保险公估报告,其地位超然,不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使保险赔付趋于公平、合理,有利于调停保险当事人之间关于保险理赔方面的矛盾。

简析国外保险公估人制度

所谓保险公估人,是指受保险当事人的委托并收取合理费用,代为办理保险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以及理赔计算等业务,并出具公估报告书的保险中介服务机构。其与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共同构成完整的保险中介市场。国外的保险公估人最初起源于英国,是在1666年伦敦大火之后,伴随着建筑物火灾保险的出现而兴起的,之后由英国逐渐传播到欧洲、北美洲、大洋洲、东南亚等国家和地区。在长达几个世纪的发展过程中,国外保险公估人规模从小到大,从兼业经营到专业经营,最终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公估人制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险公估人的类型多样化。从不同的角度来看,保险公估人可以区分为不同的类型。根据执业顺序来分,保险公估人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核保公估人,另一类是理赔公估人。前者主要从事保险标的的价值评估和风险评估,它所提供的公估报告是保险人评估风险、审核承保能力、决定是否拒保的重要参考依据;后者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受托处理保险标的的检验、估损和理算工作。根据执业内容来分,保险公估人也可分为三类:一类是海上保险公估人。这类保险公估人主要处理海上、航空运输保险等方面的业务;一类是火灾及特种保险公估人。这类保险公估人主要处理火灾及特种保险等方面的业务;第三类是汽车保险公估人。该类保险公估主要处理与汽车保险有关的业务。

2.保险公估人地位的重要性。从国外保险公估业的实践来看,保险公估人所出具的保险公估报告书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但须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若保险双方对该报告书发行争议,仍可要求保险公估人重新公估或借助其他方式加以解决。尽管如此,由于保险公估人一般是由保险专家和各类技术专家组成的,其执业水准与职业道德是受到社会尊重和认同的,因此其出具的公估报告书仍然是保险双方处理理赔事项的重要依据。可见,保险公估人在保险市场中的地位不可低估。而且,随着高科技和保险业的迅猛发展,不可控的风险加剧,社会上对保险公估需求与日俱增,因而保险公估人在保险市场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3.保险公估人资格要求的严格性。保险公估人是一种专业性要求很高的机构,为了保证和提高保险公估人的职业素质和执业水平,各国一般都严格规定,凡从事保险公估业务必须参加相应的教育培训计划和公估资格考试。其中,培训的内容包括保险、法律、金融、会计、职业道德准则等方面的知识,以及理工方面的专业技术知识;而且公估人员参加培训的时间每年一般不能少于200个小时。另外,许多国家规定参加资格考试的公估人员须具备3-5年的公估从业经验,并且要根据自身的公估技能级别参加相应等级的资格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获准执业。

4.保险公估人监管的独特性。在美国、加拿大、菲律宾等国家和地区,从业的保险公估人需要领取从业执照,须受到政府法律的监管。而在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泰国和香港地区,其保险公估人没有被纳入专门的保险监管范围,保险公估的执业行为主要受到三个方面的约束:一是普通法,包括有关代理的法规;二是保险公估人同业协会组织。公估人所属的行业组织在很大程度上对公估行为进行严格监管,如英国特许保险公估人协会的会员,必须接受本协会的业务监管,若违反了协会章程、道德规范或规章制度,可能被处以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取消会员资格等;三是市场力量的监督,如信用评级中介机构、保险公估投诉受理中心等机构对保险公估人的社会监督。

5.保险公估人协会地位的特殊性。从国外的情况来看,保险公估人协会虽为民间组织,但其地位与作用却远远超出了普通行业组织的范畴。这是因为,在许多国家和地区,保险公估机构是作为一般的商业企业组织注册登记的,它没有被列入专门的保险监管范围,而仅仅受到普通法的制约;同时保险公估人主要从事保险专业技术性较强的业务,而这些业务能否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直接关系到保险双方的切身利益,因而迫切需要一个强有力的外部组织对整个公估行业进行协调、引导和规范,以维持较高的行业水准。正是这种行业的特殊性要求,保险公估人协会的产生和迅速发展才成为可能。在国外,保险公估人协会在行业监管、教育培训、资格认证、信息沟通以及对外交流等方面日益发挥着其他组织所无法替代的主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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