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商品房预售合同所涉及到的潜在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房地产开发商未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应且有效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文件;
其次,楼盘商业广告中存在夸大事实或者发布虚假信息等不实表述;
再次,开发商可能将该房屋设定为抵押状态,却并未告知购房者,亦或是故意隐瞒预售房屋已经被抵押的事实;
此外,开发商也有可能在预售期间将房屋出售给他人,同样未向购房者透露这一情况,甚至故意隐瞒预售房屋已经出售的事实;
最后,还可能出现延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以及土地使用权证书的问题,以及在未经购房者同意的前提下,擅自对房屋设施或户型结构进行单方面的变更。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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