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及分支机构原则上可作为质权人,虽然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的地位,但是分公司有独立的缔约权和诉讼权。但需要注意的是,分公司能在一定的经营范围内以进行商事活动,但其本质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能独立的承担责任,若在商事交往的过程中造成的财产损失等相关民事责任,均需依法由总公司进行相应赔偿和责任承担。
分公司能否作为质权人进行股权质押登记
分公司不能作为质权人进行股权质押登记。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分公司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所以分公司一般是不具有股权的,不能进行股权质押。
一般观点认为,以股权为质权标的时,质权的效力并不及于股东的全部权利,而只及于其中的财产权利。换言之,股权出质后,质权人只能行使其中的受益权等财产权利,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非财产权利则仍由出质股东行使。
《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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