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公司能否作为质权人进行股权质押登记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分公司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所以分公司一般是不具有股权的,不能进行股权质押。
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二、股权质押解封需要带什么手续
1、把该项目的贷款结清证明复印一份(用于《公章申请表》审批时用)。
2、带同已经填写好的《公章审批表》,盖公司公章。
3、带齐上述文件到市工商局办理手续(一楼办事大厅按号办理),带上自己的身份证。
4、在通知的几个工作日后到工商局取回执即可。(不需抵押人及抵押权人亲自到场,共同制定代理人即可)。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可以设立质权的是财产权利,而土地使用权不属于可质押的财产权利,所以只能抵押,但不能设立质押权。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四百四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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