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格权有什么特点
人格权的特点如下:
1.主体普遍性
一般人格权的主体,是普遍主体。一般人格权仅自然人享有,法人或其他组织不享有一般人格权,且公民和公民之间之间一律平等。
2.权利内容极具广泛性
人格权法从法学角度,人格权法也不能以一般和具体形式加以阐述,人格权法的权力标的的本质应该是侵权法主体中的群众和个体,以正向推动的条文需求及完善目的而加以诠释和阐述是大势所趋。
3.人格权是人的基本权利
一般人格权相对于具体人格权而言,是基本权利。一般人格权虽然对具体人格权有概括的作用,但它也是一个独立的民事权利,是人身权中的基本权利。
二、人格权的主要类型
人格权的主要类型如下:
1.自然人享有生命健康权禁止非法剥夺自然人的生命、禁止侵害自然人的身体健康。
2.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变更自己的姓名。自然人的笔名、艺名等,与姓名受同等保护。法人享有名称权,有权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3.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保护自己的肖像不受歪曲、侮辱。
4.自然人、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自然人、法人的名誉。
5.自然人、法人享有信用权。禁止用诋毁等方式侵害自然人、法人的信用。
6.自然人享有隐私权。隐私权的范围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
三、人格权受到侵害的依法承担什么责任
非法侵害公民人格权的,侵权人要承担侵权的责任。包括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
《民法典》第一千条【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承担】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n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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