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垫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
1、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2、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垫付的通知书;
3、受害人必须抢救,且抢救费用已经发生,抢救医院提供了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项目;
4、不属于应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
一、交通事故赔偿项目需要出示的相关证据
1、交通费:需要票据。出事故当天的第一张出租车费用,或者抢救车费用,可以报,其他都是公共汽车费用,才可以报。
2、营养费:需要做伤残鉴定,根据医嘱可以适当赔偿营养费用。
3、误工费用,需要医生的病假单,公司的误工证明,公司的工资单,税单(如果退休了,领取退休工资,无误工费用)。
4、护理和伙食费用,需要医院的方的证明,保险公司会扣掉不合理的地方,基本上按照每个地区的生活水平来的。
5、第二次医疗费用:需要医院方的证明,已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
6、医药费用:医院的发票扣除不属于医保范围及不合理的用药费用,(进口药费基本都被剔除)
7、伤残费用:需要做伤残鉴定,由司法鉴定机构确定。
二、交通事故调解赔偿程序
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三十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十五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机关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期满后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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