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属于交强险责任范围内的交通事故;
(二)人保车险接到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其垫付的通知书;
(三)医院提供了抢救费用明细和费用清单;
(四)该资金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应垫付的费用。
《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一、财产保险有哪几种
所谓财产保险,顾名思义,就是为所承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提供保障,在标的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造成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它具体可以分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这三大类。
(一)财产损失保险:
财产损失保险主要可以分为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涉外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运输工具保险、农业保险、工程保险等等。
(二)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主要可以分为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等。
(三)信用保证保险:
信用保证保险主要可以分为合同保证保险、产品保证保险、商业信用保证保险、出口信用保险等等。
由此可见,财产保险的种类是相当丰富的。如果有需求的话,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来为所持有的财产或利益投保相应的财产保险产品。
二、财产保险投保后的注意事项
妥善保存各种保险凭证,并向单位或家人告知。投保要尽快将保险单复印一份交单位有关人员或家人保存,同时,保险单、保费发票及各种保险凭证,应存放在安全可靠处。
保户有义务保护好保险财产安全。《保险法》第51条规定: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投保后,保护对自身财产安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按时续交保费。《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因此,投保人一定要清楚保险合同中关于交付保险费和保险合同生效之间关系的规定。
保险对象变化应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保险法》第52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这便于保险公司及时办理批改手续。否则,因保险对象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将拒赔。
保单内容变更,需申请批改合同内容。《保险法》第20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如被保险人可就保险期限、财产使用性质、保险人、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进行调整,并可追加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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