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行为具有不平等性、不可互换性、社会妥当性、合法性、间接性、继续性、反复性、广阔性、累积性等特点。
随着现代工业的发展以及与之相应的人群居住越来越集中趋势,环境因素日显重要,环境侵权案件也越来越集中和频繁地发生,这直接影响到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我们应该对环境侵权这种行为予以重视!
一、环境侵权的性质
(一)环境侵权的客体
吕忠梅教授在《环境法的新视野》中写到:“环境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是由生存权发展起来的一项新型权利,环境权不是公民个人对其择住环境的占有、使用、处分权,因而,不是财产权。环境权也不是要求他人不直接侵害公民生命健康的权利,因而也不是人格权。环境权始终以环境作为权利媒体,要求实现人类价值观的彻底转换,是建立在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相互尊重的新型权利。”
(二)环境侵权的主体
有的学者在概念中明确环境侵权的主体是行为人;有的直接以公民、法人冠之;有的则没有指出侵权主体。笔者认为侵权主体应当明确:即公民、法人、其它组织或国家。
二、环境侵权行为的构成
1、污染环境的行为
污染环境的行为具有复杂性、渐进性、多样性的特点。作为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污染环境行为,一般情况下是违法的,特殊情况下是不违法的。由于环境污染损害赔偿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所以在其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中只提“污染环境的行为”。
2、损害
损害是指受害人因接触被污染的环境而受到的人身伤害、死亡以及财产损失等后果。这种损害的特殊性包括:潜伏性,只有部分污染致人损害的后果较快显现,大多数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后果,尤其是损害他人健康的后果要经过较长的潜伏期才显现出来。广泛性,多数案件表现为受污染地域、受害对象、受害的民事权益十分广泛。
3、污染环境的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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