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八级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工伤八级赔付标准如下:
1、工伤保险基金以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为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3、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一)肝硬化肝功能级,经正规治疗1年无明显好转,肝功能白球比例倒置;或腹水消退但生化指标无改善。
(二)慢性肝炎中度—重度,经6个月的治疗无明显好转。
(三)吸收不良综合症经反复治疗无明显改善,血清白蛋白30g/L.
(四)溃疡性结肠炎病变累及大部分结肠,经长期治疗仍有反复者。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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