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八级伤残的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工伤伤残可以通过申请办理残疾证来获得赔偿。
工伤伤残可以通过申请办理残疾证来获得赔偿。工伤八级伤残的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
工伤八级伤残能获得哪些赔偿?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该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该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该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
(一)属于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
(二)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
(三)属于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
(四)属于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
(五)属于遭受暴力等意外伤害导致本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伤,但未构成工伤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根据该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并给予2000元至20000元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可以增发一级至四级伤残补助金,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
根据该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接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认为伤残情况与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不符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重新鉴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
根据以上规定,工伤八级伤残的职工可以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可以增发一级至四级伤残补助金。
工伤伤残可以通过申请办理残疾证来获得赔偿。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若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则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八级伤残的职工可以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可以增发一级至四级伤残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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