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立公证遗嘱之前,必须先撤销原来的公证遗嘱。
撤销公证遗嘱,只有遗嘱人本人向原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变更或撤销申请,其他人一般是不能代理撤销公证遗嘱的。
1、遗嘱的撤销是指立遗嘱人取消自己所立的遗嘱。取消原遗嘱,遗嘱的内容即无效。
2、遗嘱人原来所立的遗嘱是公证遗嘱,在撤销原遗嘱时,仍需经原公证机关办理。
原公证遗嘱撤消后,即可重新申请新的公证,其实在申请撤销遗嘱时,可以直接申请变更公证遗嘱,这样只需申请一次即可完成重新立公证遗嘱的目的。
遗嘱的变更是指立遗嘱人对自己所立遗嘱的内容进行变动、更改。“变更”包括“补充”“部分撤销”。
一、遗赠要有效,必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1、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也就是说,遗嘱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是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立下遗嘱的。
2、遗赠人所立的遗嘱内容必须合法。遗嘱内容必须包括下列内容: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为胎儿保留应继份;不能剥夺或取消继承人以外有权分得遗产人的遗产酌给请求权。否则,所涉必要份额之遗赠应为无效。
3、遗赠人所立的遗嘱必须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形式要件。
4、受遗赠人必须是遗嘱发生效力时的生存之人。
5、受遗赠人未丧失受遗赠权。
6、遗赠的财产须于遗嘱人死亡时属于遗产。比如,属于遗嘱人合法配偶的财产,不能遗赠。
7、遗赠人死亡时,遗嘱之履行为可能且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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