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进后的遗嘱具有有效性和有效期,无论该遗嘱是否经过公正,所有遗嘱均应以
最后一份有效遗嘱为准则。
即使该遗嘱已经进行了准确无误、正式的公证,如果它并不属于
最后一份有效的遗嘱,也将无法得到采纳和执行。
此外,遗嘱的内容可以由立遗嘱者自己进行酌情更改或撤销。
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有多份有效的遗嘱存在,它们都应该以最新的并视为最终遗嘱的为准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