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停委员会在一方当事人申请后,不得直接调停。因为人民调解委员会无论采取什么方式受理纠纷,都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愿。《人民调停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明确拒绝调停的,不得调停。人民调停委员会受理调停申请,必须以双方当事人自愿调停为前提,一方当事人申请,另一方当事人不愿调停的,人民调停委员会可以受理,但不能强制调停。另外,在调解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不愿继续调解的,应当终止调解。当事人申请调解后又撤回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不得强制调解。
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程序
通过调解的形式处理劳动争议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和受理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双方都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的30日内,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调解委员会在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后,进行审查并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二)调查和调解
调解委员会主任或调解员主持调解会议,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照法律、法规及依法制定的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公正调解。在调查和调解时应制作相应的笔录。
(三)制作调解协议书或调解意见书
调解达成协议,制作调解协议书,写明争议双方当事人姓名(单位、法定代表人)、职务、争议事项、调解结果及其他应说明的事项,由当事人、调解委员会主任签名或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委员会对调解不成的,即双方达不成协议的、调解期限届满而不能结案的,或调解协议送达后当事人反悔的三种情况,制作调解意见书。调解协议书与调解意见书不同,调勰意见书是调解委员会单方的意思表示,仅是一种建议性的文书,对争议双方没:有约束力;而调解协议书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经当事人签字,就应自觉履行,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的期限为30日,即调解委员会应当自当事人睁请调解之日起的30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根据《人民调解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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