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类型目前被分为几类
时间:2023-04-29 16:03:07 28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诈骗类型目前被分为几类

诈骗类型目前被分为两类,诈骗罪案件主要分为普通诈骗类案件和金融诈骗类案件两类。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具体种类有:普通诈骗罪,招摇撞骗罪合同诈骗罪及金融诈骗罪。

二、诈骗犯罪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诈骗犯罪不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为被告人仅是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会直接依法判决予以追缴或者责令被告人退赔的。诈骗罪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三、被诈骗的钱可以追回吗?

被诈骗的钱可以追回,需要通过司法途径来追回被骗的钱财的,需要由司法机关调查取证,并对有关财产的流向进行控制。公安机关也需要及时通过冻结财产、查封扣押的方式来追缴财产,但如果没有可执行的财产,则是无法追回的。

根据《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骗款物占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除。

第十条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1.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2.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3.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4.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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