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车主所加载于车辆之上的附加装置在被损坏之后,保险公司并不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这主要是因为此类装置属于被保车辆在后期额外安装且未进行相应投保的范畴。在保险行业中普遍适用的一系列条款以及规定明确指出,车主在保险期限之内对其车辆进行任何形式的改造或添加设备时,均有责任及时向保险公司通报以追加相应的保险金额或者选择解除本份合同。倘若未能遵循上述规定的车主,在其对车辆进行改造或添加设备之后发生了意外事故,那么保险公司将对此类事故不负有任何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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