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维修基金的用途是,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房屋灭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返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二、其他法律规定内容是什么?
第一、业主委员会
所谓的业主委员会,是由一个物业所管理的整个区域内的一些业主的代表所构成的,这个组织始终都是业主的某一些利益的代表,通过这个组织向社会的各个方面传达出业主在某些方面的一些意愿和诉求,这个组织同时也对物业在管理方面的一些运作起到一个监督的作用。业主委员会是通过所有的业主共同的选举这种方式所产生的,这个组织是一种可以让所有业主在管理也同样可以行使一些权力的特殊的形式。
第二、业主委员会没有工资。
工资就是平时因劳动而所得的一定的工钱,也就是员工所得到的薪资。它是在一种固定的工作关系中的员工所应该获得的报酬,是雇佣员工的人或者是得到法律允许的用人单位根据法律或者是行业或者与员工之间口头及纸面上所定的规定向他们相应的员工支付他们劳动所应得的薪酬。工资也是包括在劳动报酬中的一种形式。
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中的第三章中所包含的第四十二条:业主大会以及业主委员会的工资费用需要全体业主的共同承担。支付经费的方式可以通过简单的业主平均分担,也可以通过加入到上缴的物业费中,最后再从物业费中刨除给业主委员会作为工资。还有就是工资的数目,这一点要定期的在一些公告中展现出来,公之于众,也更好的得到大家的监督。这些方面的所有具体情况都需要召开业主大会,由全部的业主共同作出决定。
第三、任职所需要的条件:
业主委员会的成员人数应当是5到11人。业主委员会的成员必须是在物业管理范围内的业主中选择,并且对其有以下要求:
(一)做出的决定要征求民主意见;
(二)严格遵守法律,绝不做违法的事;
(三)遵守广大业主所提规则,并起模范带头作用;
(四)富有爱心,有责任心,公平,正义;
(五)组织大家的能力很强;
(六)有一定的时间完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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