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是否需要先履行通知对方的义务
时间:2023-04-13 14:41:22 7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起诉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是不是要先履行通知对方的义务

是的。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租赁合同为不定期合同的,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应该要通知承租人,给承租人一定的期限重新寻找租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条【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不定期租赁合同纠纷的处理办法

不定期租赁合同纠纷的处理办法:

1、在不定期租赁合同中,承租双方都有权随时要求解除合同,不存在优先权问题,只是出租人解除合同必须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前告知承租人。合理期限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法院自由裁量,一般是要给足承租人另寻出租人和搬家的时间。出租人给足了承租人时间,时间一到,则合同自动解除。

2、租金问题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的,在不定期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要求涨租,承租人只能和其协商,协商不成只能解除合同。

3、建议:在房屋租赁过程中,为了保证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均不受损害,双方应当对于租期、租金以及支付方式等必要的承租条件进行明确的书面约定。同时,在租赁关系届满前,亦应当就是否续租以及续租后的租赁条件重新进行约定并使之书面化,以避免类似情况发生。

违法解除租赁合同的后果

对于租赁合同,合同解除后发生以下效果:

(一)未履行的部分终止履行

合同解除后,未履行的部分终止履行,承租人不能再使用租赁物,出租人也不能再主张租金。本案中,合同解除后,乙公司不能再使用租赁物,甲也不能主张合同解除后的租金。

(二)支付欠付租金

因租赁合同解除的效果系向将来发生,对于已经履行的部分,无法恢复到原来的状态,双方当事人负有对待给付义务,承租人使用了租赁物,自然负有支付相应租金的义务,其支付义务并不因合同解除而消灭。本案中虽然租赁合同已经解除,但是乙公司仍应支付欠付的租金,而甲收取乙公司欠付租金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

(三)返还租赁物

合同解除后,承租人应当将租赁物进行返还给出租人,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双方的约定。实践中,承租人若未经出租人同意而擅自进行了改善或者增设,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但是如果租赁物一旦经过改善或者增设,比如房屋,恢复原状可能不可能或者不经济,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本案中,乙公司应当返还租赁物。

(四)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解除后能否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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