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交了定金事后涨价应该算卖方的责任。房屋付定金后涨价,属于卖方违约,如不能签订购房合同,应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可以方向对方支付定金作为债权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作为价款或者收回。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房租涨价,这口黑锅谁来背?
我大学毕业快一年了,月薪3500,尽管平时绝对不大手大脚花钱,但总是逃不开月光族的命运。买房子四五年之内我是不敢奢望了,但最近连租房都痛苦,房东吵着要涨租金,羊西线上套一的50平米原来月租是1100块,现在非要给我涨到1400,否则这个月底我就要卷铺盖走人。这两天我满成都跑中介所,听取涨声一片。实在养活不了自己我就只能啃老,或者赶紧找个女朋友一起分担房租。我看新闻里发改委给出的关于房租大涨的权威解释是幕后有游资在串通哄抬,也有专家说中介趁机抬价和炒作。心里那个恨啊!看见中介所的就巴不得他们骑车掉窨井里,开车撞电线竿。
(穷二代)
猪仔队回电
穷二代同学,如果我跟你一样每月刨去房租和基本生活开销,就只剩公交充值卡上的二三十元,连追求女孩子都只能使用25元一张的团购电影兑换券,永远没有底气心血来潮带着她玩浪漫看80元的首映式的话,遇上这轮房租上涨,我铁定比你还怒。房租涨价毕竟不像成品油涨价(有段子说得好:由于成品油不包括地沟油,所以对老百姓来说实际影响不大),不买房子咱可以对付,但不租房的话就只能成为下一站犀利哥终日游荡于街头桥洞。老百姓很生气,后果很严重。不过我要说,你的愤世嫉俗用错了对象,房租大涨,绝不是所谓串通和哄抬那样简单。
但凡有点常识的人都知道,有些专家大略就等于神仙——不是预测很神的神,是神经有问题的神。长久不经凡间疾苦不食人间烟火,引发营养不良进而导致的脑机能萎缩症,使他们经常会冒一些在我们这些凡人看来不可思议漏洞百出的皮皮。5月以来,京、沪、广、深以及成都等大中城市的房屋租赁价格平均涨幅普遍接近或超过20%,部分紧俏房源房租涨幅甚至高达50%,堪比张悟本鼓吹下的绿豆。以中国幅员之阔,这种步调一致的集体行为,绝不是市场集中度较低、行业分散的中介机构所能操纵的,更何况他们还要为了多收个三五斗去串联比自己更强势、更分散、人数更众的房东!如此浩大繁冗的工程,中介所要有这能力,估计解放全人类世界大同的伟大任务也非他们莫属了。
当然专家中也有靠谱的,譬如有人提出自从新国十条等抑制投机炒作的调控新政实施之后,更多的投资客为了规避政策风险,集中抛售房源;购房出租,以租养房的投机客也明显减少,这两点重要变化导致市场上可供出租的房源减少。另一方面,随着买卖市场持续低迷,很多持观望心态的购房者推迟购房计划而选择租房过度,同时6、7月又正是需要租房的大学毕业生涌向城市之际。如此一来供少求多,自然推高了租金。这才像还想办点正经事的机构说的人话。
对于这样的现状,长远的治本措施是必须加大公租房的供应数量,让公租房先天具备的房源优势、信誉优势和稳定优势来平抑市场。同时加强对于租房者的法律保护,使他们能够得到长期、稳定且价格相对合理的房屋。譬如在德国、加拿大等国,租房者权益受到严格保护,房屋承租人对房屋的各项权利属于受宪法保护的财产权。房东非经诉讼途径,不得强迫房客搬出。一般情况下,房东在出租后3年内不得将租金涨幅超过20%。即使有正当的理由提高租金,也必须经过房客的同意,否则只能提起诉讼来解决。这些保护措施对于租房者来说就好比一部《如来神掌》武功秘笈,有了它行走江湖那是大大的方便哪!
说到这里,我想有必要谈到一个经常被专家们提及的词语:房屋租售比,作为一个重要的投资风险指标(每平米使用面积的月租金与房屋总价之间的比值),国际通常上用它来衡量一个区域的房产运行状况是否良好(正常范围为1300至1200)。以前咱们的租售比较大,房价高,租金回报却没有跟上去,与国际有差距。现在房价没见下来多少,租金倒上去了,看上去泡沫也少了,却苦了更多的老百姓。但有关部门和专家不能因为希望某些数字看上去漂亮,就用一些鬼都不信的故事来扯淡吧?要是这世界上真有催眠咒,我估计他们一定会毫不犹豫地对咱们念上三圈,并且摸着我们的额头无比慈爱地说:去吧,孩子,只要你能辨认出并对付房屋中介这群超级坏人,这个世界上你就再没有任何可以惧怕的了,你将抵达传说中的天堂。对这样的专家,有机会你不妨给他右脸一巴掌,看他到底会不会如在世耶稣一般把左脸也转过来给你扇。
最后我想说,作为文明社会的一员,关于基本居住权利的重要事件,我们有权知道真相。或许真相本身并不可爱,甚至会让我们感到疼痛,但我相信我们中的绝大多数会理性而平静地去接受——因为它是事实,并且是可以通过社会的进步去改变的事实。而任何一种企图靠自欺欺人、自鸣得意来粉饰太平、掩盖现实的方法,最终都只为成为沙塔上的大象,轰然倒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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