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出事故,再缴保险,也可报销,你知道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用人单位补缴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
那么,哪些属于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呢?
第一、因工受伤的,补缴工伤保险费后发生的医疗费、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工伤辅助器具配置费;一至四级伤残工伤职工所享受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五至十级伤残的,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第二、因工死亡的,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以上这些长期产生的费用,都属于可以报销的范围。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二、遇到工伤赔偿纠纷找律师有什么用?
1、单位行为明显让自己重大利益受损,要么不理不睬的,建议让律师介入协助处理。
2、律师介入工伤案件的好处在于律师更清楚工伤处理的流程,知道什么样的情况应该怎么样的赔偿,并判断单位的赔偿是否合理。同时,律师(工伤律师)知道案件办理的一些技巧和方法,律师介入,除了可缩短赔偿时间外,还可以提高赔偿数额,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工伤死亡的赔偿项目有哪些?
工伤死亡的赔偿项目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十一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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