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制交付与指示交付的区别
时间:2023-06-08 10:41:11 33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指示交付和拟制交付的区别

拟制交付与指示交付的区别主要是交付的方式不同,拟制交付的情形一般是用其他的物品来代替自己原本需要向另一方支付的物品。对于指示交付,一般会发生在需要履行义务的主体,由于工作等原因不方便自己交付,而交给其他的人去代为执行。拟制交付与指示交付在合同建立之后,一方主体可以选择的交付货物的行为,但是此两种交付可以适用的情形是不同的,任何其他的人建立了合同的主体,都需要十分的了解当下的情形,然后选择对自己的利益损坏最小的交付方式。拟制交付是一类学理和实践上都常见的交付方式。此时如果标的物仍由出让人或第三人占有,则受让人会取得对于物的间接占有。指示交付中,转让人与受让人间除基础合同外无需另行缔结物权变动的协议。当然,在具体案件中,转让人与受让人订立基础合同时可能尚未确定通过指示交付完成物权变动,也可能双方对基础合同是否约定采用指示交付存在不同认识,但这些都可以从基础合同履行方式角度。

指示交付是指标的物由双方以外的第三人实际占有时,转让人将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标的物的实际交付。《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拟制交付是指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如仓单、提单)交给受让人,以代替将物现实交付的一种特殊交付方式。在现实生活中,交付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除却我国《民法典》明文规定的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四种交付方式外,拟制交付是一类学理和实践上都常见的交付方式。此时如果标的物仍由出让人或第三人占有,则受让人会取得对于物的间接占有。

二、现实交付和指示交付的区别

第一,现实交付以实际发生的直接占有的转移为条件,而指示交付必须依赖替代直接占有的方式,如物权证券、返还原物请求权或者间接占有,即存在替代直接占有的其他表征动产物权变动的方式。指示交付建立在间接占有的基础上。

第二,由于指示交付建立在替代直接占有转移的基础上,所以导致虚拟交付在物权变动的公示性上具有减弱的特征,容易导致物权的真实权属状态与非真实权属状态发生冲突。现实交付下发生占有的现实转移,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直接占有,标的物经过现实交付从让与人的直接支配范围转移到受让人直接管领。而在虚拟交付中,并没有占有的现实转移,实际上,受让人与让与人之间有关物权变动的合意决定了物权变动,受让人取得物权并不需要对标的物的现实占有。所以,在现实交付中,动产物权变动的合意与作为事实行为的交付合而为一,物权的权属状态与占有公示手段取得统一。

三、指示交付的概念

指示交付是指标的物由双方以外的第三人实际占有时,转让人将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标的物的实际交付。《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指示交付的成立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当事人须有转让所有权的合同。

(二)是让与人应当将所有权转让的事实通知标的物的实际占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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