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生育产前(产后)检查费、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及生育津贴。
享受津贴的要求:
用人单位为参保职工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10个月以上,且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职工可正常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待遇享受:
参保女职工生育产前(产后)检查费1000元,参保男职工配偶未就业500元。
生育医疗费定额补助标准为:顺产2000元,剖宫产3500元。参保男职工配偶未就业同样享受生育医疗费报销待遇。
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且连续缴费两年以上的人员,其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定实行定额包干支付:顺产1000元,剖宫产1750元。
参保人员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确因生育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用,根据参保险种分别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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